准予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基金会登记决定书
(2016年09月22日)
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提出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设立登记的申请,已于2016年09月21日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基金会类别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及副本。
你单位应遵循我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