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
管理员   2017.06.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下各捐赠项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大类项目:
(一)慈善助医基金
(二)医学科研基金
(三)医学人才队伍建设基金
(四)医疗设施设备建设基金

(五)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基金会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以从捐赠款项中提取10%作为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也可由双方协商比例(不超过捐赠额的10%),须经过理事长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和项目部是专职管理捐赠项目的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登记、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章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所有非限定性捐赠项目需向基金会办公室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签订资助协议或填写非限定性资助项目立项表。

第三章 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

第七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采取大类项目及子项目两级管理模式,大类项目由理事会制定。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所含大类项目下各子项目的设立,须在签订捐赠协议(或填写捐赠登记表)的同时,由项目联系人向基金会办公室申请,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经基金会批准同意后完成立项工作: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含)以内,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共同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审批。

第四章 捐赠项目的实施、验收与监督

第九条 捐赠项目受益单位须成立至少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3名项目管理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落实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限定性捐赠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项目受益单位在使用捐赠款前,须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项目受益单位应按要求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捐赠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及时总结并归档,根据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提前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资助、追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等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7年06月01日制定,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