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捐赠资金的募集、使用及运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资金募集及使用
第三条 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基金会接受的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明了捐赠用途)资金,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中约定的内容使用。
第五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未指明捐赠用途)资金,将由基金会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六条 资金运作采取专项基金模式,基金母本由基金会原始基金及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组成。
第七条 资金运作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发展前景好的项目,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基金会办公室向理事会提出,经专业风险评估后,由理事会审定批准,授权办公室实施。
第九条 资金运作后,由分管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一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银行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十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关于票据管理、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公室行政办公支出和工作人员补贴支出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纳入基金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7年06月01日制定,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