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员   2019.08.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中国医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方(本方法的捐赠方包括专项基金发起方、申请方等,以下统称为“捐赠方”)发起,以支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分两种:

1.     动本基金: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

2.    不动本基金: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 境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基金会申请发起设立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使用定向捐赠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由“上海周良辅医学发展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应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项基金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其同意。专项基金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六条 设立流程:

1.     捐赠方应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和相关申请资料。

2.     材料统一汇总后提交基金会综合管理部按照基金会捐赠项目流程进行审批,经批准后同意该专项基金立项。

3.     基金会与拟成立专项基金的捐赠方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后,专项基金正式成立。

4.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八条 管委会由主任(专项基金负责人)、副主任、委员组成,一般为3至5人,管委会应由基金会、捐赠方派员组成,除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另有约定外,管委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商定。管委会成员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基金会负责人的称谓。


第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    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     审核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则和管理流程;

3.     审议和批准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年度预算和资助计划、工作报告等;

4.     决定专项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向;

5.     其他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得超过规定的管理费用标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六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定期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1.  所支持的慈善项目已终止或专项基金使命已完成;

2.  实施过程中专项基金的使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或专项基金协议约定;

3.  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人民币5000元(金额可按实际情况约定),且捐赠者无续捐计划的;

4.  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委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相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相关慈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基金会章程冲突则以基金会章程为准。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与解释权属于基金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9年03月01日制定,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