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政策
1.个人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业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公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慈善法》规定“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关于上海市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三批)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关于上海市2016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关于认定上海市黄浦区五里桥社区基金会等5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